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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全面评估暨促进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20 65020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评估暨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现行24部涉农地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评估暨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现行24部涉农地方性法规全面评估的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全面评估暨促进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6月5日
 
  (联系人:宋涛;联系电话:84236417、84236790;传真:84236829)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全面评估暨促进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评估暨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现行24部涉农地方性法规全面评估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对我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展开全面评估。为做好立法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北京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依法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加强和改进园林绿化管理、平衡园林绿化活动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园林绿化成果转化、推动园林绿化创新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确立为发展理念,本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深化园林绿化领域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的高效实施,对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通过开展此项评估工作,一是总结已有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得失,为今后园林绿化立法打下基础。二是通过开展系统评估和科学评估,查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今后园林绿化立法积累经验。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市十二次党代会、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及中央、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评估暨乡村振兴立法调研工作座谈会精神,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突出重点,系统梳理现行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实施所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立法理念、立法文本质量、立法关键制度、立法完备性、立法技术等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开展全面评估,进一步推进园林绿化法治化进程,保证园林绿化立法既满足《立法法》的规范性要求,也要满足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乡村和“放管服”改革的总要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任务分工
 
  此次评估共涉及6部地方性法规。按照“谁实施 谁评估”的原则,由主要实施(牵头)部门负责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详实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座谈、收集整理基础材料、起草专题评估报告,配合评估总报告的起草等,具体分工如下:
 
  1.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2.城镇绿化处负责《北京市绿化条例》。
 
  3.林政资源管理处负责《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4.公园风景区处负责《北京市公园条例》。
 
  5.办公室负责安排评估总报告上会审定和配合市人大农村办补充调研工作。
 
  6.法制处负责评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7.信息中心负责在官网上设置相关专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按照市人大的要求,我局采取自我评估与委托评估并重的工作方式,委托北京林业大学专家团队(以下简称“专家团队”)作为第三方,具体负责制定评估总报告调研方案、项目研究计划和提纲,组织有针对性的座谈和调研,起草和修改评估总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会,由法律和业务专家对评估总报告和6个专题报告进行论证。
 
  四、评估标准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真实、民主参与、科学系统、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估标准分为制度规范性和实施有效性两个方面。
 
  (一)制度规范性。
 
  1.政策性与适应性。是否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市委的文件精神一致,特别是是否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国家战略和改革政策相适应,是否符合立法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要求;是否与国内外园林绿化领域发展形势相适应,是否与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战略和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适应。
 
  2.合法性与协调性。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法规规定的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是否与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配套规定是否完善。
 
  3.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制度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必要、适当;园林绿化执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程序性规定是否明确可行;法律责任是否适当。
 
  4.技术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确,逻辑是否严谨。
 
  (二)实施有效性。
 
  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对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评估法规遵守和执行的状况,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法规实施成本和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特别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态效益等情况;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五、评估重点
 
  各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系统评估,重点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做出相应的修改或者细化、补充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相应内容,但政府部门履职确实需要,亟待地方性法规提供法治保障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对地方性法规作修改完善的;
 
  (四)现行地方性法规存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影响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乡融合发展、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
 
  (五)现行地方性法规在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园林绿化问题等方面制度支撑薄弱的。
 
  六、方法步骤
 
  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5日-6月8日)。
 
  1.印发实施方案。适时召开评估工作部署会,分解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各单位要明确本部门评估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评估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6月8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上反馈至法制处。
 
  2.我局与北京林业大学商定委托评估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专家团队具体组织评估有关工作,并提供专家团队成员名单。
 
  3.全面启动评估工作。
 
  (二)评估实施阶段(6月9日-7月22日)。
 
  1.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评估工作联系人要主动与专家团队联系,听取专家团队评估工作需求,形成评估工作合力。
 
  2.信息中心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政府网站上开设相关专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信息中心收集整理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反馈至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和专家团队。
 
  3.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以书面方式分别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园林绿化局、行政相对人等各方意见,并将各方反馈意见收集整理,形成基础材料。
 
  4.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参照市人大农村办专题报告模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从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和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的建议等方面,起草专题报告,并于2018年6月25日前送法制处。
 
  5.专家团队结合评估标准,对6部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性和实施有效性展开评估,重点评估园林绿化涉农地方性法规中所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考量行政审批是否达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专家团队对主要制度和立法文本评估应当在2018年6月25日前完成,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以便于后续评估总报告的撰写。
 
  6.针对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专家团队可以在对主要制度和立法文本评估完毕以后,会同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协调工作由相应处室负责安排。调研可以深入基层实地探访,有重点地了解园林绿化涉农地方性法规的运行现状和问题。要结合中央和市委有关园林绿化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典型个案,积极探索改进园林绿化涉农地方法规的措施,有必要时可以开展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经验交流和学习活动。调研要形成调研报告和记录。此项工作应当在2018年7月6日前完成。
 
  7.根据调研活动成果,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于2018年7月13日前对相应涉农地方性法规进行重点研究,起草专题报告初稿并报送至法制处。专家团队于2018年7月13日前提出初步修订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领导、部门意见和参照专题报告初稿的基础上,专家团队于2018年7月22日前提交评估总报告初稿至法制处。
 
  (三)评估结论确定阶段(7月23日-8月15日)。
 
  1.召开评估工作会议,针对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初稿,法制处、城镇绿化处、林政资源管理处、公园风景区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和专家团队主要围绕立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进行讨论和修改,结合报告文本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会后,专家团队对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提交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修改稿至法制处。
 
  2.召开专家评估座谈会,于2018年8月15日前邀请专家团队以外的其他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参加。对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修改稿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专家团队根据外请专家意见,对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修改稿进行完善修改,形成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审议稿。
 
  (四)评估报告完善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按照办公室安排,法制处于2018年9月15日前提请局党组会议或专题会审议评估报告。
 
  2.2018年9月30日前,我局正式函送评估总报告和6份专题报告至市人大农村办。
 
  (五)评估迎接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按照市人大农村办的要求,办公室适时配合市人大农村办开展补充调研。
 
  2.按时参加市人大农村办组织的有关评估工作会议,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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