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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解读

   2017-04-05 3130
核心提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资源环境生态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瓶颈制约,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目标任务有没有实现,老百姓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没有获得感,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来检验。

    张勇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加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改变“重发展、轻保护”或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倾向和现象;有利于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确保实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办法》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加以制度规范,作出6个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办法》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各有侧重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在指标设计中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更重要的是,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张勇说。

    其中,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张勇表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之所以实行五年一考核,一是考核目标主要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目标期限为五年,考核时间与目标期限保持一致;二是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是一个较长的累进过程,以五年为期进行考核,能够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三是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开展,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换届时间比较接近,也有利于考核结果应用。

    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情况不一、差异很大,《办法》在强调各地区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同时,也对差异化考核有所考虑。在目标分解上,《办法》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到各省、区、市;在结果应用上,今后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区位特点和发展定位,予以差别对待。

    张勇表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很强,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协调配合,科学分解目标,使各地区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跟踪《办法》推进落实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建议,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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