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株洲召开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监管工作会议。会议透露,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实施《株洲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不得低于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投资的2%。
根据《规定》,株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所涉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规定安排不低于该项目建设工程总投资2%费用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与此同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中涉及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其初步设计经审查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进入后续审批程序。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应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予以监督管理,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方案和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监督的,财政、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不予进行工程预算、结算和项目移交等后续工作。
会议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园林建设关键在项目、项目关键在质量、质量的关键在监管。全市各级园林绿化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园林监管,严把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工程验收三道关,提升园林质量。各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园林绿化企业要认真学习并将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并相互配合到位、监督到位。
副市长谭可敏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