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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扶持发展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

   2019-05-31 4240
核心提示:5月28日,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山东于近日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建
 5月28日,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从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山东于近日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建设的通知》,明确到2020年,将新建1000亩以上规模化生态林场19处以上,500亩以上乡村林场150处以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造林绿化十大工程的通知》,我省明确提出要实施规模化生态林场建设工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当前,全省还有22个县(市)没有国有林场,通过推进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的建设,引导多种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我省造林绿化体制机制,推进国土绿化向造林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发展。
 
根据《通知》,规模化生态林场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社会主体依法设立。林场土地权属明晰,土地使用期限在30年以上。林场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生态区位重要,相对集中连片。林场面积要在1000亩以上,且近两年新造林面积要达到500亩以上,林木绿化率80%以上。林场要有比较完善的生产道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有完备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措施,三年内未发生乱砍滥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
 
值得关注的是,规模化生态林场实行优先申报认定制,优先支持无国有林场的22个县(市)建立规模化生态林场,每个县(市)限申报1处。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乡村林场建设标准。乡村林场应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社会主体依法建立,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且林木绿化率80%以上。其中,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林场,其收益分配机制应符合国家政策;林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集体土地取得的土地要确保合法有效,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无争议纠纷,土地使期限在30年以上。林场内无宜林荒山荒滩荒地、无破损山体,三年内未发生乱砍滥伐、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乡村林场实行限额申报制,每个县(市、区)每年可申报1—2处乡村林场。
 
据悉,我省将于每年9月底前,对规模化生态林场和乡村林场进行认定,评选认定为规模化生态林场、乡村林场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分别授予“山东省规模化生态林场”“山东省乡村林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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